美国EB-4移民申请者U
1.宗教人员
自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宗教作为职业移民课程仅包括牧师,牧师,神灵,僧侣,修女,修女,修女和传教士。
2.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申请宗教移民之前的两年中,申请人是其信仰的宗教成员,该宗教拥有非营利性宗教组织,例如美国的教堂或寺庙,清真寺等。
(2)申请人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参加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有关的子公司。
他们应该呼吁他们在特定的牧师和牧师级别上的工作,要求其他神职人员从事其宗教职业的工作,或者要求该部奉献服务。
(3)申请人在提交美国移民申请之前,必须连续两年参加上述2位牧师/专业/服务工作。
除了因宗教原因而应召唤的牧师或神职人员外,不获奖励的专业/专业工作不被视为连续两年。必须向他们支付工资以计算其工作时间。
但是对于牧师来说,它要灵活一些。
因为F-1被认为是两年的工作,所以这是牧师在美国学习获得神学学位的时间。
3.宗教人士的配偶和子女。
要求移民给21岁以下儿童的EB-4宗教和外国配偶可以申请或调整其移民美国的身份。
《儿童身份保护法》也适用于EB-4宗教人物的儿童。
4. R-1宗教签证与EB-4宗教的神职人员之间的区别
(1)R-1类别的宗教人士只能来美国进行短期宗教活动。签证到期后,他们必须返回该国。除非您在此期间要求移民局调整身份并获得绿卡。
宗教圣职的第四个优先类别是美国的绿卡申请。根据宗教活动,您可以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也可以根据绿卡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
(2)R-1类别的宗教人士应担任宗教信仰的成员两年,而不必连续两年在神职工作。
但是,第四优先级的牧师必须满足这两个要求。
在神职人员中连续工作两年的要求不仅限于外国人或在美国相应的宗教机构工作。
如果申请人持有R-1签证来美国从事相应资格的神职工作,则他/她可以在两年期满后提出申请。
这是因为移民法律法规规定您必须先担任牧师两年,然后才能提交移民申请。
另外,获得神学学位的时间也算作两年的工作,因此,如果您在同一性质的大学(如神学院或佛教大学)学习两年,就可以满足此条件。。
上图:美国宗教eb4的相关国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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